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是医疗界十分头痛的事情,医疗事故发生后可能涉及医疗事故鉴别,那样医疗过错司法鉴别规则是什么?本文整理了有关内容,详细情况请看下文。
医疗过错司法鉴别规则是什么
医疗过错司法鉴别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别活动,保证鉴别水平,达成医疗过错司法鉴别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别是司法鉴别人,运用科技和专门常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不是存在过错与过错与病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辨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别结论或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从事医疗过错鉴别的鉴别机构、鉴别人及其鉴别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别机构和鉴别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别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鉴别机构和鉴别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别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第六条 鉴别机构和鉴别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别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有关鉴别规范和鉴别标准。
第七条 医疗过错鉴别实行鉴别人负责制。
第八条 鉴别机构和鉴别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别活动,应当同意国家、社会和委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 鉴别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别材料进行医 疗过错鉴别。 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条 医疗过错鉴别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规范。
第二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别的委托和受理
第十一条 医疗过错鉴别由鉴别机构统一同意委托。
第十二条 医疗过错鉴别应当由委托方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含病人基本状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别的状况说明等;
医疗档案资料,包含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特殊检查赞同书、手术赞同书及记录、麻醉赞同书及记录、病理报告、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建议、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抢救急、危病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与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备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类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医疗过错鉴别的受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查验鉴别委托策略件承办人工作证件;
查验鉴别委托书;
听取委托鉴别的有关状况介绍;
查验鉴别委托事情是不是符合受理范围,是不是明确、具体;
审察、核对送鉴材料的类型、数目、性状、保存状况及来源等;
商定是不是需要修正鉴别委托事情;
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别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使用函件委托的,鉴别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回话。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别机构不能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委托鉴别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委托鉴别的事情超出鉴别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别能力的;
送鉴材料不拥有鉴别条件或与鉴别事情不符的。
第十五条 鉴别机构决定受理的,应根据重庆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拟定的收费方法及标准收取鉴别成本。
第三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别的推行
第十六条 鉴别机构同意医疗过错鉴别委托后,应指派或由委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别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备有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别。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别人应当回避:
鉴别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鉴别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鉴别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职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鉴别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情的鉴别的;
鉴别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别的其它情形的。
依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聘请参与鉴别的专家的回避,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鉴别前需要对病人进行专门检查的,鉴别机构应当告知委托方将病人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鉴别机构在鉴别正式开始前,应当需要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别人听取有关建议和询问有关状况,
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址等由鉴别机构提前告知委托方,再由委托方公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十条 鉴别人听取有关建议和询问有关状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宣布本案鉴别人名字和参与鉴别专家人数;
询问到场当事人是不是申请本案鉴别人回避;
委托方介绍案由、鉴别目的与有关状况;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与鉴别有关的建议;
询问到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关状况;
对病人进行检查;
宣布到场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离开鉴别场合,但鉴别人觉得鉴别中有必要邀请其旁听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鉴别讨论中,鉴别人应当充分听取参与鉴别专家的建议,不允许以资历、职务等影响参与鉴别专家发表建议。
第二十二条 鉴别机构对鉴别活动的过程和状况,应当制作全方位、详尽的笔录。
第二十三条 鉴别人应当在事实了解、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作出鉴别结论或鉴别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社会干扰大的医疗过错鉴别,鉴别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证、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医疗过错鉴别应当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别机构与委托方约定鉴别时限的除外。
鉴别过程中补充鉴别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别时限。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别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别:
鉴别事情有遗漏的;
需要增加鉴别事情的;
发现新的鉴别材料可能影响原鉴别建议的;
原鉴别建议论证不够充分、准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别机构应当终止鉴别,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委托方需要终止鉴别的;
确需补充鉴别材料而未补充的;
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帮助导致鉴别没办法进行的;
鉴别人发现有自己不可以解决的技术难点的;
发现鉴别材料虚假的;
出现不可抗力导致鉴别没办法继续进行的。
因为鉴别机构是什么原因终止鉴别的,鉴别成本应当退还。
第四章 鉴别文书
第二十八条 医疗过错鉴别文书是反映医疗过错鉴别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形式,应当表明医方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有关行为是不是存在过错与该过错与病人损害后果的关系及其程度。
第二十九条 经过鉴别,鉴别机构应当出具医疗过错鉴别文书。
第三十条 依据医疗行为是不是存在过错与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关系和程度,医疗过错鉴别结论分为:
有过错、直接因果关系: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导致。
有过错、主要原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行为导致,但存在患方自己原因。
有过错、一同原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由医疗行为与患方自己或其它原因一同导致,但不可以区别双方原因所用途的大小。
有过错、次要原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多种原因导致,医疗行为仅起次要用途。
有过错、间接或诱发原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病人自己原因导致,医疗行为仅起诱发或促进用途。
有过错、无因果关系:指医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无过错:指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因客观缘由不可以得出明确鉴别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别建议。
第三十一条 鉴别人应当在鉴别文书上签名,有不认可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二条 医疗过错鉴别文书的格式和相关需求应根据重庆司法局印发的《司法鉴别文书暂行规定》实行。
第三十三条 鉴别文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委托方,一份由鉴别机构存档。
第三十四条 鉴别机构制作好鉴别文书后,应当连同送达回证准时送达委托方。
送达回证应包括鉴别机构名字、鉴别文书编号、送出时间、送达人、被送达单位、被送达人与送达时间等内容。送达人和被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托方提出,鉴别机构应当重新制作鉴别文书或对原鉴别文书予以更正:
不符合鉴别文书规范需要的;
鉴别文书有错字、别字、漏字等文字性错误的;
鉴别结论或建议与鉴别事情不相符合的;
鉴别文书有其它明显差错的。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鉴别机构出具鉴别文书后,委托方对鉴别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准时回话。
第三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告,鉴别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赞同鉴别人通过书面回复或其它形式予以回话、解
释的,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十八条 鉴别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关于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鉴别人出庭同意质证,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说明鉴别的有关状况并回答与鉴别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条 鉴别人出庭作证,由公告出庭方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出庭成本。
第四十一条 鉴别机构和鉴别人违法或者过错给诉讼当事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鉴别人和鉴别机构员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其它种类案件中需要明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别,鉴别机构可参照本规则实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重庆司法局负责讲解。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年8月1日起实行。
期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假如你还想知道医疗过错的其他常识,可以咨询大家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你解答。